(2015)台路商初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彩珠、张建雅与张建雅、罗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珠,张建雅,罗邦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848号原告:王彩珠。委托代理人:乔春莲、尚英姿。被告:张建雅。被告:罗邦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彩珠与被告张建雅、罗邦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珠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元,依法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彩珠负担。审判员 徐长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