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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谢瑶芙与杨国辉、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谢瑶芙,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被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被执行人戴爱华,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循环经济工业园。申请执行人谢瑶芙与被执行人杨国辉、戴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谢瑶芙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瑶芙实现了部分债杈,经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杨国辉、戴爱华的财产调查和执行手段,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国辉、戴爱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5)永执字第4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刘肃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