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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刑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新克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厦刑执字第983号罪犯张新克,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了(2008)厦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10000元,追缴共同犯罪所得1800元,责令退赔其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73元。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26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到2017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到2015年6月为期4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8个,其中一级达标5个、二级达标15个、三级达标11个、四级达标10个、五级达标2个。2011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及追缴、退赔款项均已履行完毕。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上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克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1月到2015年6月为期44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28个。2011年、2013年均获得监狱表扬,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克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新克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08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常红.审 判 员 赖 民 勇审 判 员 黄 翠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雅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