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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赵某。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徐桂兰。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桂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离多聚少,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性格个性太强,不尽家庭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礼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彩礼不予返还,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赔偿损失费2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由于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尊重,相互谅解,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海涛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