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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64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