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645号原告段某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雷某某,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