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民终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万宇枭与朱喜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宇枭,朱喜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6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宇枭,男,生于1991年8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胡绍志(特别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毕英鸷(一般授权),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喜鑫,男,生于1987年3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黄利明(特别授权),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万宇枭因与被上诉人朱喜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宇枭的委托代理人胡绍志,被上诉人朱喜鑫的委托代理人黄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宇枭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朱喜鑫对上诉人万宇枭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万宇枭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万宇枭撤回起诉;二、撤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上诉人万宇枭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上诉人万宇枭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乐斌审 判 员 曹天全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银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