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李歌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李歌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双凤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50615-X。负责人杨秀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歌田,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与被告李歌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依据其辖属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与被告李歌田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起诉,要求被告李歌田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等费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住所地为重庆市观音桥街道洋河花园34-35号1-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与被告李歌田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而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洋河支行所在地为重庆市观音桥街道洋河花园34-35号1-1,系属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金阁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