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广财与孟汉超、姜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财,姜崇,孟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11号���请执行人朱广财,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孟汉超,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财与被执行人姜崇、孟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姜崇、孟汉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广财借款人民币16,1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