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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朱广财与孟汉超、姜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广财,姜崇,孟汉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511号���请执行人朱广财,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姜崇,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孟汉超,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广财与被执行人姜崇、孟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姜崇、孟汉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广财借款人民币16,17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