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二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滕泽谋与李德辉、郭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泽谋,李德辉,郭荣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二初字第248号原告滕泽谋,男,汉族,,甘肃榆中人,农民。被告李德辉,男,汉族,教师。被告郭荣芳,女,汉族。原告滕泽谋与被告李德辉、郭荣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泽谋诉称:被告李德辉于2015年2月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去现金5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讼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200;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滕泽谋的起诉。原告滕泽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3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在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