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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774号原告张某,;。被告殷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殷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殷某丙。被告曾先后两次坐五年多牢,都是原告抚养孩子。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双方无共同语言,已分居4、5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补偿3万元租房费用。原告现在在酒店打工,月收入2000元。被告殷某甲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一直主要都是被告的父母带大的。男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想把女儿带走,应返还被告付出的5万元抚养费。被告现在在毛毯厂上班,月收入2000多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殷某乙;××××年××月××日生一子殷某丙。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均同意离婚。从双方婚姻的现状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实际及子女情况,本院决定殷某乙由原告抚养,殷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补偿租房费用的主张,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抚养费的主张,由于该抚养费已消费完毕,并且被告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故对此主张本院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殷某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殷某丙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给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当承担部分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颜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萍萍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由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到支付其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