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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字第2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凯航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卫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凯航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卫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72-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凯航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永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廖海鸿。被执行人:佛山市卫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廖纬健。原告佛山市三水凯航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卫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佛山市领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卫通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该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委托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