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伍欣煜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5129号罪犯伍欣煜,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5日作出(2012)桃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欣煜犯受贿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2)益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5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欣煜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原判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经主动缴纳一万元。本院认为,罪犯伍欣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欣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龙显雄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