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小生与方从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生,方从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张小生。被告:方从兵。原告张小生与被告方从兵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三仲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从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张小生起诉称:2013年至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管工地。2014年1月25日,被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小生2013年三洋、方舟工地管工地人工费肆万肆仟肆佰元正。2015年6月20日,被告又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张小生2014年-2015年6月止工资共欠68700元,退2014年4月16日沙坑工地10000元、12月10日老方付10000元,总欠工资48700元。以上合计93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工资931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从兵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前至2015年间,被告方从兵雇佣原告张小生为其管工地,期间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14年1月25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44400元。2015年6月20日,双方又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2014年-2015年6月间工资48700元。二次结算被告均出具欠条一份,两笔工资合计931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证明、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方从兵欠原告工资931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小生工资9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方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