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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阎光浩与昌邑盛瑞达丝绸有限公司、王国荣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828号原告:阎光浩。被告:昌邑盛瑞达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王国荣,经理。被告:王国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光浩诉被告王国荣、昌邑盛瑞达丝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