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151号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李梅,女,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李永,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瑞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