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欧阳竹兰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欧阳竹兰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2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公司董事长。被告欧阳竹兰,女,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竹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