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5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毛安与刘胜、华胜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毛安,刘胜,华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5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毛安,男。被执行人:刘胜,男。被执行人:华胜伟,男。申请执行人王毛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胜名下有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239号慢城花园9#605室房屋一套(房地权证20××06)、刘胜购买坐落在淮北市南黎路149号水岸碧桂园3#2202室房屋一套及刘胜名下有皖F×××××号轿车一辆。由于被执行人刘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胜名下的坐落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239号慢城花园9#605室(房地权证20××06)一套及被执行人刘胜购买坐落在淮北市南黎路149号水岸碧桂园3#2202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刘胜名下的皖F×××××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