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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负责人金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郁、张瑞谊。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燕青。被执行人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平。被执行人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玲。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耐特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温州海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宏泰车业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10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经恢复执行到案款889065.9元,剩余案款2080134.1元及其利息,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235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万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虞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