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余满香与邱洁强、姜苗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满香,邱洁强,姜苗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余满香。被告:邱洁强。被告:姜苗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196号上海市常熟路8号。代表人: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满香诉被告邱洁强、姜苗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满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洁强、姜苗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余满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满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余满香负担。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