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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1284号原告:辽宁省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法定代表人:郭淑良,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亚轩,辽宁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住所地:朝阳县瓦房子镇。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矿长。委托代理人:王庆安,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时卓,辽宁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瓦房子锰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明东代理审判员  庞 波人民陪审员  高金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存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