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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林月明与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月明,廖树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698号原告林月明,女,194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廖树如,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月明与被告廖树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树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月明诉称,廖树如与原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12月16日,被告廖树如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林月明借款18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每月支付利息。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廖树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被告廖树如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树如系原告林月明的外甥女。2013年12月16日,被告廖树如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林月明借款1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两张借条分别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元、13000元,借条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廖树如按月利率1%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8月。现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廖树如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廖树如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林月明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廖树如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树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月明借款本金18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廖树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郭  月  华人民陪审员 罗  万  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