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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殿生、吴殿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与周明其、陆绒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殿生,吴殿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周明其,陆绒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546号申请执行人吴殿生。被执行人周明其。被执行人陆绒娣。申请执行人吴殿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太民初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周明其、陆绒娣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546号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明其银行存款12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宇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