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勇剑与魏娟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剑,魏娟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石勇剑。委托代理人肖曙光,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禹双来,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娟娟。委托代理人魏铭德。再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剑诉被告魏娟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剑以自愿与被告魏娟娟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勇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515元,由原告石勇剑负担。审 判 长 程凯龙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