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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石勇剑与魏娟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勇剑,魏娟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753号原告石勇剑。委托代理人肖曙光,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禹双来,湖南联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娟娟。委托代理人魏铭德。再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勇剑诉被告魏娟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勇剑以自愿与被告魏娟娟进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勇剑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勇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3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2515元,由原告石勇剑负担。审 判 长  程凯龙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人民陪审员  徐新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