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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执民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林作其与夏兆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作其,夏兆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林作其。被执行人:夏兆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林作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兆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夏兆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夏兆旺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