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茂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043号罪犯吴茂勇,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家庭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学府路*号东江学府***栋*单元***房。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茂勇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吴茂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茂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6次;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4月获得记功。惠州市惠城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报告书”认为吴茂勇假释后对居住社区影响不大,可在其辖区进行日常监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茂勇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茂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