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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长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长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君发礼品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伟,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684号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梅,行长。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惠广申,董事长。被申请人临沂长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荣伟,经理。被申请人临沂市君发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万泰商贸城6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被申请人惠广申,临沂高新区罗十一路与双月湖路交汇处。被申请人张荣伟。被告徐军。申请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长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君发礼品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伟、徐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长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长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市君发礼品有限公司、惠广申、张荣伟、徐军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