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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永翠与王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翠,王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3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翠,女,1951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进财,男,1960年2月2日出生。王永翠与王进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3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王进财偿还原告王永翠借款三十八万元(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前偿还十五万元,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前偿还二十三万元)。二、如果被告王进财未按上述方式还款的,则被告王进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向原告王永翠另行支付利息(以上述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二十九元,由原告王永翠负担(已交纳)。权利人王永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永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进财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3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