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官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单云生与张建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官民初字第562号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许某(受单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张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单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单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单某负担。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冰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