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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裴凡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裴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831-1号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权路58号(合景●聚融广场)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2192331-8。法定代表人庄泽宝,公司董事长。被告裴凡,女,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凡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香港)中原营销策划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伟人民陪审员  陈定明人民陪审员  代小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