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甘世东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志勇、周启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甘世东,男,1974年4月19日生。被告陈志勇,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袁兴江,主任。被告周启友,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甘世东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志勇、周启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甘世东与被告商城县吴河乡曾洼村民委员会、陈志勇、周启友之间的纠纷,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世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余国琴审判员 倪有为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 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