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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深圳笋岗支行与杨军其他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127号华通大厦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6573273-5。负责人余永坚,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生,广东联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南外镇达县长城公司,身份证号码513021197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诉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67、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军未能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军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654,323.4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军名下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金地海景花园8栋604房产,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960,000.00元。上述款项扣除(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1号案件执行款3,160,802.71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799,197.29元(含执行费20890.41元)已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善泽代理审判员  郑旭豪代理审判员  李金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