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黎中元与黎元章、李婵、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1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婵。上诉人(原审原告):黎中元。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元章。上述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雪榕,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法定代表人:龙炬燎。委托代理人:徐泽娇,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李婵是黎某根的妻子,两人共生育了黎中元和黎元章两个儿子。黎某根的父亲黎某乙、母亲朱某已先于黎某根去世。2011年3月19日,黎某根(即乙方、托养老人)、黎元章(即丙方、担保人)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以下称钟落潭镇敬老院,即甲方)签订《钟落潭镇敬老院自费老人托养协议书》,约定:乙方在甲方托养;丙方为乙方在托养期间承担乙方应交费用的担保,按时支付乙方托养期间的一切费用;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老人护理等级,并提供与之相应的服务;甲方按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次性设备购置费,按月收取乙方在甲方托养期间的住房费、护理费、伙食费和乙方发生的其他费用。签订协议后,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某甲落潭镇敬老院交纳了一次性设备购置费4800元,并按月交纳生活护理费,其中2013年7月至2014年的生活护理费为1950元/月。托养期间,黎某根于2013年11月8日主诉因左侧肢体无力6年余、伴左下肢瘙痒2天入院治疗。医院病历记载:黎某根于2007年出现脑梗塞,后遗左侧肢体无力,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2天前左下肢瘙痒,左臀部、左大腿根部出现瘙痒性红色丘疹。诊断为:湿疹、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后于11月19日出院,共住院11天,产生医疗费7838.3元。同年11月29日,黎某根因跌伤头部疼痛出血10小时入院治疗至同年12月7日,共住院8天,产生医疗费27××.2元。医院诊断: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梗塞。2014年8月24日,黎某根主诉腹痛、腹胀2天到从化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同日转至从化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7日,黎某根老人治疗无效去世,共住院14天,产生医疗费65369.××元。医院死亡记录记载:今日10:××患者出现瞳孔对光反射迟钝,血压下降84/××mmHg,给予肾上腺素注射后症状无缓解,患者家属放弃治疗,拒绝行进一步抢救……于11:45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急性心功能不全、双肺感染、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不完全性肠梗阻、脑卒中后遗症、前列腺增生症。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导致死亡的直接病因为急性心功能不全,引起上述疾病为肺部感染,××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不完全性肠梗阻。2014年3月13日、2014年10月9日,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在广州市白云区信访局网站投诉钟落潭镇敬老院服务质量差,卫生条件不好,护工对老人态度不好,老人生病没有及时报告处理,经常护理不当导致老人住院。诉讼中,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提供了光盘(含谈话录音两段和录像一段)到庭,拟证实钟落潭镇敬老院护工经常打骂老人、恐吓老人,其反复要求改进,但钟落潭镇敬老院没有实质性改善,因其服务和承诺不符,存在重大缺陷的服务措施导致黎某根出现严重损害后果。经庭审质证,钟落潭镇敬老院认为上述光盘为复制品,无法证明录制的时间、地点和谈话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不确认其合法性和关联性。以上事实,有《钟落潭敬老院自费老人托养协议书》、收费标准、简介、收据、照片、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话清单、投诉意见、医疗费票据、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在原审共同诉称:我方与钟落潭镇敬老院于2011年3月19日签订《钟落潭镇敬老院自费老人托养协议书》,约定黎某根作为被托养人、钟落潭镇敬老院作为托养机构,钟落潭镇敬老院根据黎某根的年龄、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并提供相应服务,并约定我方某甲落潭镇敬老院交纳一次性设备购置费4800元。签订协议后,我方送黎某根到钟落潭镇敬老院处托养,双方确认黎某根的护理等级为全护理(一级护理),我方每月向钟落潭镇敬老院交纳全护理费用。然而,钟落潭镇敬老院无论是卫生条件、护理质量均与承诺的标准完全不符。首先,钟落潭镇敬老院为老人提供的卫生条件极差,经常老鼠屎遍满衣柜,碗筷没有被清洗干净又重复再用,导致黎某根出现严重腹泻。其次,钟落潭镇敬老院提供的护理质量极低,既没有给老人做好口腔护理,也没有做好排便,更没有对黎某根实施个案护理。由于钟落潭镇敬老院长期护理不当,不为老人擦干净大小便和及时更换干净的衣裤,导致老人的臀部、大腿根部等地方出现红疹、溃疡。更是由于钟落潭镇敬老院没有尽法定义务,导致黎某根摔伤,又造成黎某根3天未排出大便都没有通知医生处理,钟落潭镇敬老院医生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老人检查身体,导致老人出现肠梗阻多日也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如果能够及时发现肠梗阻,黎某根根本不会因此死亡。钟落潭镇敬老院违反了托养协议书的约定,没有提供与全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服务,造成老人在2013年11月8日出现严重湿疹、同年11月29日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以及2014年8月24日因肠梗阻多日未得到任何治疗而死亡等不可逆的损害后果,钟落潭镇敬老院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对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钟落潭镇敬老院赔偿我方医疗费75947.9元、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162993.5元、护理费63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和餐饮费2983.6元,共计277897.5元。本案受理费由钟落潭镇敬老院承担。钟落潭镇敬老院在原审辩称:我方对黎某根老人是参照一级护理标准而非按照一级护理标准进行护理。老人一直患有便秘。2014年8月21日、22日老人大便正常,每天一次,其大便量比平常偏多,8月23日老人没有大便,护理员就按家属嘱咐帮他用开塞露,但用药后还是排不出。8月24日上午10点多,老人说肚子有点痛要去大便,护理员扶他上床以便他排便,同时喂他吃家属留下的整肠丸,但之后老人都没有排便。黎某根老人是在2014年8月24日才有××迹象的,我方的医生在当日即建议让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送老人到医院诊断治疗,我方并没有延误老人的治疗。黎某根老人肠梗阻的××原因目前没有定论,不能归因于我方的护理问题,且从医学上肠梗阻的××原因来看,也不可能与我方的护理有因果关系。老人长期便秘,经常要靠家属提供的备用药物开塞露、整肠丸等助排便,家属对此是清楚知悉的。而且老人因之前中风,生活无法自理,中风后遗症等基础性疾病较多,加之年龄渐长,××应属其自身身体原因。从黎某根老人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可见,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病因是急性心功能不全,引起心功能不全的疾病是肺部感染,相关病因未能查明。不完全肠梗阻只是老人的××,与导致死亡无关。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提供的证据记录了家属放弃治疗、拒绝进一步抢救的情况,因此,老人的死亡责任不在于我方。我方的院内环境和老人居住环境均整洁有致,护工妥善照顾老人的起居饮食,尽最大努力让老人生活舒心,老人从入院以来至其离世居住了长达3年半,也说明我方的护理没有问题。李婵、黎中元、黎元章以我方违约为由提起违约之诉,但其主张的诉讼请求项目是基于侵权之诉产生,没有法律依据。我方对黎某根老人照顾期间尽心尽力,并无违反托养协议书的行为,老人生病或因病死亡均非我方责任,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某乙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与钟落潭镇敬老院双方存在服务合同,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某乙选择要求钟落潭镇敬老院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现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张违约之诉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的起诉、钟落潭镇敬老院的答辩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原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钟落潭镇敬老院是否应当按照一级护理等级对黎某根进行护理。2、钟落潭镇敬老院是否违反了合同义务存在护理不当的行为,导致黎某根腹泻、湿疹、摔伤以及肠梗阻,钟落潭镇敬老院对黎某根上述损害需三次住院治疗的损失以及最终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黎某根老人的护理标准问题,虽然双方在托养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老人的护理等级,但双方在协议中订明应根据黎某根的年龄、身体状况和自理能力确定护理等级。黎某根已经将近80周岁高龄,入住钟落潭镇敬老院前曾患脑梗塞,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同时根据钟落潭镇敬老院在2014年11月公布的收费标准,慈爱楼以外的二级护理为1700元/月,一级护理为2050元/月,在2013年至2014年老人去世前,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每月向钟落潭镇敬老院交纳1950元生活护理费,明显高于二级护理的标准,更接近一级护理的对外公开价格,钟落潭镇敬老院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每月1950元适用的护理标准,钟落潭镇敬老院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结合协议约定、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情况以及交纳的护理费可以推定,钟落潭镇敬老院应该按照一级护理标准对黎某根老人进行护理。钟落潭镇敬老院抗辩其只是参照一级护理标准、不需要按照一级护理标准对黎某根老人进行护理理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关于黎某根2013年至2014年三次住院是否由于钟落潭镇敬老院违约护理不当引起并最终导致黎某根死亡的问题。黎某根于2007年脑梗塞后遗留左侧肢体无力、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等后遗症,其在入住钟落潭镇敬老院前自身身体健康状况××,行动不便。于2011年入住钟落潭镇敬老院处后,需要由钟落潭镇敬老院对其进行一级护理,进一步说明其自理能力差。湿疹病症与天气、水土、饮食、卫生、自身体质等多方面因素有关,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提供的图片只能反映老人的身体表面状况,录音两段是黎某根与家属之间的对话,第三段录音是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反映钟落潭镇敬老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主要都是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单方的陈述,上述证据不能直接充分地证实因钟落潭镇敬老院护理不当引起黎某根出现湿疹,也不能证实黎某根因为钟落潭镇敬老院卫生条件差引起腹泻需住院治疗,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主张黎某根2011年11月8日住院责任在于钟落潭镇敬老院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2014年8月24日,黎某根因腹胀、腹痛2天入院,××时间较短,且老人年事已高,因脑梗塞后遗症长年不能活动,胃肠蠕动功能较差,既往有××史20余年、间有便血,入院前一段时期已常有便秘症状,因此,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主张钟落潭镇敬老院护理不细致延误治疗时机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另一方面,黎某根老人本身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等基础疾病,且因长期无法正常行动,身体各部分的器官机能衰退,从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反映,致黎某根老人死亡的直接病因是肺部感染引起急性心功能不全,不完全性肠梗阻只是促进死亡的因素之一,但与导致死亡无关。同时,医院的死亡记录也记载患者家属放弃治疗,拒绝行进一步抢救。由此可见,黎某根自身原发的严重病情及家属放弃进一步治疗是导致黎某根死亡的根本原因。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钟落潭镇敬老院违反约定护理不当引起老人不完全性肠梗阻并最终导致老人死亡,故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主张钟落潭镇敬老院应对老人死亡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黎某根于2013年11月29日在排便时摔伤头部,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黎某根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虽然托养协议中未对一级护理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详细约定,但对应钟落潭镇敬老院网页公布的一级护理等级所对应的护理内容,钟落潭镇敬老院应当提供全面细致的照顾护理包括帮助老人排便。钟落潭镇敬老院明知黎某根老人行动不便,日常生活根本无法自理,需要依赖他人,应当对其予以周全护理。然而钟落潭镇敬老院护工在黎某根排便时只在排便椅上使用绳子作防护,然后便留下老人独自一人,自行离开去做其他事情,没有留在老人身边看守,导致老人排便后受绳子束缚却无人在旁,不得不自行解开绳子导致摔伤,钟落潭镇敬老院并未尽到谨慎周全的护理义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钟落潭镇敬老院护工因疏忽护理导致黎某根摔倒,钟落潭镇敬老院未能全面履行护理义务,对于黎某根摔倒受伤存在一定过错,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主张钟落潭镇敬老院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考虑钟落潭镇敬老院在黎某根如厕时已经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黎某根自行解开绳子是造成受伤的原因之一,综合上述因素考虑,衡量各因素的原因力比例大小,原审法院酌情认定钟落潭镇敬老院对黎某根摔伤需住院治疗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50%责任。黎某根摔倒于2013年11月29日住院治疗8天,产生医疗费27××.2元;并且黎某根年事已高,脑梗塞后遗症无法自理,住院期间确需他人护理,故原审法院按照本地雇佣普通护工80元/天计算住院8天的护理费为6××元。上述医疗费和护理费共计3380.20元。因此,钟落潭镇敬老院应当赔偿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方医疗费、护理费1690.10元(3380.20元×50%)。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向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1690.10元。二、驳回李婵、黎中元、黎元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负担2684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负担50元。判后,李婵、黎中元、黎元章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钟落潭镇敬老院向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赔偿277897.5元(包括医疗费75947.9元,丧葬费29672.5元,死亡赔偿金162993.5元,护理费6300元,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共计2983.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钟落潭镇敬老院承担。上诉理由如下:一、钟落潭镇敬老院存在明显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对此并未作合理调查,明显违反审判原则。原审判决已确认老人在敬老院的护理等级为一级,根据钟落潭镇敬老院在官方网页关于“一级护理”的承诺标准,以及《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护理介绍老人的规定,(一)老人居住及卫生条件与钟落潭镇敬老院承诺的严重不符,敬老院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和法定的义务,原审法院未查明该部分的事实。1.老人居住房间衣柜经常有老鼠屎,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2.2013年11月初老人腹泻严重,原因是钟落潭镇敬老院给老人的食物以及使用的餐具不符合卫生标准,餐具未得到有效清洁。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也承认引起老人腹泻的原因是餐具不干净所致。(二)敬老院实际给予老人的护理措施与其承诺不符,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有误。1.2013年11月初老人使用了不干净的餐具后出现严重腹泻,衣裤上存在被粪便及尿液污染的情形,而护工并未及时给老人刷洗干净,没有及时更换干净衣裤,更没有提前做好皮肤防护措施,导致老人臀部出现严重溃疡。在此情况下,钟落潭镇敬老院不仅没有派医生来诊治,也未告知上诉人带老人去医疗医疗,后来黎元章才发现老人有严重的皮肤溃疡、红疹后才带医院治疗,使黎元章等人花费了较大额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应予以纠正。2.2013年11月29日因护工没有看管老人而导致头颅外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钟落潭镇敬老院仅承担50%的责任,而老人自身应承担50%的责任是极其错误的。因为在老人入住时,敬老院已经清楚老人曾有××史,敬老院也是承诺给予一级护理的,该一级护理就是要求给老人严密的护理及观察,现因敬老院将老人用绳拴住就自行离去,而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回到房间巡视老人,导致老人无法忍受长时间坐在便池上而不得不解开绳子。敬老院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而老人自行解开绳子是不得己而为之的,原审法院要求老人自行承担50%的责任是没有合理的理由,二审法院应予以纠正该错误,判决敬老院承担全责。3.无论是钟落潭镇敬老院承诺的服务标准还是法律规定一级护理的标准来看,敬老院都是负有以下的义务:帮助老人排便;卫生保健人员定期查房巡诊,每天1次;医护人员定期、定时护理。加上本案老人有便秘史,钟落潭镇敬老院作为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本来一早就应该预见到老人可能会发生便秘,也应该为老人提供防治的方案,更应该安排医务室的医生为老人诊治,防止老人出现严重的并发症。但敬老院的护工在明知老人便秘多日,不但没有通知家属,更没有通知医生来诊视病人,这种过错的行为还不是违反法定的义务,还不是违反其对外的承诺这种行为难道还不是过错吗?2014年8月24日黎元章看望老人并给老人喂饭,老人不肯吃,说腹痛厉害。黎元章追问护工,护工说老人已经腹痛3天,而且3天都没有排大便。而根据老人当天出现的板状腹这种严重的体征来看,不完全性肠梗阻引发这种体征也肯定不是一天半天可以出现的,所以护工陈述老人没排大便的时间是客观的。黎元章过去找医生,医生说医务室没有止痛药,医生只给了腹可安,而且医生并未到现场为老人体检或问诊,医生已经存在严重的失职。后来老人说肚子还是痛的很厉害,黎元章再次找到医生,但医生当时在吃晚饭并未马上来给老人看诊,大概过了半小时后,黎元章又再一次找到医生,医生才到老人的房间看了老人,才知道老人病情严重。钟落潭镇敬老院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4.钟落潭镇敬老院不但护理等措施不足,且还存在对老人采取暴力致老人损害的行为,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黎元章与老人的谈话录音,以及老人在生时的照片客观反映了老人在敬老院遭受的暴力伤害,原审法院对此完全没有调查,更没有作出认定。二、原审法院不确认钟落潭镇敬老院的违约行为与老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事实上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钟落潭镇敬老院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在本案二审申请法院查封钟落潭镇敬老院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24日为黎某根治疗费单据、病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资料等,要求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本案中,李婵、黎中元、黎元章明确赔偿损失是指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2014年8月24日至9月7日黎某根三次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黎某根死亡所产生的费用,因此,本案审查重点即在于钟落潭镇敬老院是否需赔偿上述费用。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对李婵、黎中元、黎元章的上诉请求是否予以支持作出判断。因此,本院对李婵、黎中元、黎元章二审申请查封钟落潭镇敬老院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24日为黎某根治疗费单据、病历资料以及护理记录资料等,以及要求对录音资料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关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19日期间黎某根住院的费用,根据从化市中医医院的住院记录和出院小结,黎某根因“左侧肢体无力6年余,伴左下肢瘙痒2天入院”,入院诊断包含有:中医诊断:中风后遗症(气虚血瘀证),西医诊断:1、脑梗塞后遗症;2、湿疹;3、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型;4、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由此可见,黎某根在2013年11月8日入院并非仅因湿疹这一单独原因,也有其“左侧肢体无力6年余”的原因,在该段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并非仅限于治疗湿疹,还有××。而关于钟落潭镇敬老院的行为与黎某根之间患湿疹的因果关系问题,原审法院已做充分论述,本院认可原审法院的分析,故对李婵、黎中元、黎元章主张该阶段黎某根住院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8月24日至9月7日期间,黎某根住院的费用以及死亡赔偿费用的问题,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死亡的直接病因是急性心功能不全,引起直接病因的疾病或情况是肺部感染,××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不完全性肠梗阻。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钟落潭镇敬老院的行为与黎某根的死亡之间结果存在充分的因果关系,因此,本院对李婵、黎中元、黎元章主张该阶段黎某根住院费用即死亡赔偿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11月29日至12月7日期间黎某根住院期间的费用问题,根据医院的住院记录和出院记录记载,黎某根住院是因为跌伤头部疼痛出血。原审法院对钟落潭镇敬老院应承担的过错论述充分,但在责任比例上认定钟落潭镇敬老院和黎某根各自承担50%责任欠妥,黎某根此次住院的原因是钟落潭镇敬老院未尽到谨慎的护理义务,因此,钟落潭镇敬老院应对黎某根此次损害承担主要过错,本院酌情认定钟落潭镇敬老院对黎某根该次住院损失承担80%责任,即钟落潭镇敬老院需赔偿李婵、黎中元、黎元章医疗费、护理费2704.16元(3380.20元×8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向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2704.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负担2684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68元,由李婵、黎中元、黎元章负担5446元,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敬老院负担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明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