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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日照市宏丰典当有限公司与邹纯刚、庄举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宏丰典当有限公司,邹纯刚,庄举军,孟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663号原告:日照市宏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陈修山,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同保,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纯刚,成年。被告:庄举军,成年。被告:孟强,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宏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纯刚、被告庄举军、被告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三被告主体任何身份信息。经本院审查后仍无法证实上述主体的存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日照市宏丰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桂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