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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铁与武春萍、王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武春萍,王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铁,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明水县。被告武春萍,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被告王孝春,男,1978��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明水县。原告李铁与被告武春萍、王孝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春萍、王孝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铁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7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还款期限两个月;2013年9月28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分别出具两张借据。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只给付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3年2月28日借据,内容为:借人民币贰拾柒万元,¥270+000.00元,月利息1.5分,期限2月,借款人处签名武春萍、王孝春;证据二,2013年9月28日借据,内容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利息2分,借款人处签名武春萍、王孝春。被告武春萍未出庭,出作答辩。被告王孝春未出庭,未作答辩。本院在开庭审理时,宣读了2015年9月9日对被告武春萍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与被告王孝春系夫妻关系,曾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70+000.00元,当时分别约定利息为1.5分和2分。借款人处武春萍、王孝春的签名均为自己书写,借款370+000.00元均为本金,曾经为原告给付一年的利息。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2月28日被告武春萍在原告处借款270+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还款期限两个月;2013年9月28日被告武春萍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并分别出具两张借据,被告武春萍在借款人处分别书写自己与丈夫王孝春的名字。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只给付一年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一直没有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1、原告李铁与被告武春萍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2、上述借款是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二被告应当履行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3、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春萍、王孝春给付原告李铁借款本金370+000.00元、利息94+900.00元(100+000.00元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4年9月28日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共11个月,利息:100+000.00元×11个月×0.02/月=22+000.00元;+++270+000.00元按月利率1.5份计算,自2014年2月28日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共18个月,利息:270+000.00元×18个月×0.015/月=72+900.00元),本息合计464+9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74.00元、保全费2+000.00元由被告武春萍、王孝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邹+春+光审++判++员+++郑+艳+艳代理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