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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与高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住所地:永新县湘赣大道,法定代表人彭越,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清桂,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高远飞。申请执行人永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与被执行人高远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远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333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733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宋炳山审判员  颜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