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文田与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蔡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田,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蔡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0750号原告:张文田,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巨甫,系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镇运输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5038035-2。法定代表人:牛广宣,该公司经理。被告: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地址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土坝孜,组织机构代码00306129-8。法定代表人:徐杉,该镇镇长。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武新春,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菊,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陈中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军,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田诉被告淮南市金玉工贸公司、淮南市八公山镇人民政府、蔡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诉讼中原告张文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张文田负担。审判员 陈习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家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