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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梁立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梁立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莊能,男。被告梁立运,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王磊,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刘悦,上海飞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立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