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0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黎敏、潘伟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敏,潘伟杰,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00662号申请执行人黎敏,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潘伟杰,男,1981年4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东街217号。法定代表人唐秀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敏、潘伟杰与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00662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天宁审 判 员 黄学成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