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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延军与天津市福来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251号原告陈延军。被告天津市福来亚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县沿庄镇政府南。法定代表人赵洪峰(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军与被告天津市福来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