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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4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施明与欧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明,欧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360号原告施明,居民。被告欧德志,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明与被告欧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房树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