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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丰树森与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树森,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丰树森,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红旗,法律服务者。被告:张勇,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君,该公司职员。原告丰树森与被告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树森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树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树森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