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丰树森与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树森,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161号原告:丰树森,农民。委托代理人:董红旗,法律服务者。被告:张勇,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负责人:刘继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君,该公司职员。原告丰树森与被告张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丰树森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丰树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树森撤回对被告张勇的起诉,案件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王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