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诉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孙XX。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泰来县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原告孙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轶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XX诉称,其与被告刘XX于1990年10月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刘X1(1991年9月20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和举证。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了下列证据:1、出示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2、出示结婚证书二份,证明我和被告刘XX于1990年10月30日经婚姻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关系。3、出示泰来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和泰来县XX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刘XX于2012年春季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系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采信。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可认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系自由恋爱,二人于1990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刘X1(1991年9月20日出生),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性格等因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2年2月份,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期间一直未与原告及其家人联系过。现原告以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无婚后共同债务;无存款;无家庭承包土地。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和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疏远,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知去向已达三年之久。几年来,被告一直未回家也未与原告有任何联系,亦未尽家庭义务。被告的行为已对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地伤害,因此可以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XX与被告刘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和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孙XX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晖人民陪审员 马立波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