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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庄定与周苗苗、马东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庄定,周苗苗,马东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刘庄定。被告周苗苗。被告马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庄定与被告周苗苗、马东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庄定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