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庄定与周苗苗、马东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庄定,周苗苗,马东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刘庄定。被告周苗苗。被告马东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庄定与被告周苗苗、马东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刘庄定承担。审判员 :闫稳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淑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