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下蜀镇河北村。法定代表人沈黎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欢欢,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除已被本院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处置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溧商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句容长江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巧美执行员 芮 敏执行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