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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诉崔志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崔志全,朱英淑,崔洋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4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新。被告崔志全,男。被告朱英淑,女。被告崔洋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诉被告崔志全、朱英淑、崔洋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于二○一五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钟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程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