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孟光荣与陈言友、徐州友信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陈某某,徐州某某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00644号申请人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告徐州某某抵押贷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坝子街弘辉大厦1-1-308室。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孟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的(2015)鼓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陈言友已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州市鼓楼区经侦大队刑事立案。2015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