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袁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