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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0号原告袁某,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被告邓某某,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秋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