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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泡桐新村街。法定代表人孙东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建华村。法定代表人王治德。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5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受理。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和2015年8月12日自愿达成两次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新华光硅晶显示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2950万元,剩余的款项正在履行中。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湖北信义兄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151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芦 斌审判员 张守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震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