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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沈康与王桂娟、孙明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沈康。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桂娟。被告孙明根。原告沈康与被告王桂娟、孙明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由于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时,本院通知原告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倩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人民陪审员  沈 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应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