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与宁夏宝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宁夏宝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马雪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哈瑞,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宝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赵金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宝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取得涉案地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拍卖佣金224000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60元,因被执行人宁夏宝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世开元拍卖有限公司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银民终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